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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2991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简称为安徽省民协。本会英文全称:AHHUI NON-GOVER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缩写为AST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家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是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民营科技企业家联谊、交流、合作、互助的平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联系和组织会员,学习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交流、促进互信、实现互动;推动科技与资本的结合,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不断创新、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实事、求实效、增实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安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安徽省工商联和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采用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会徽,由正菱形金黄色边框内原子运行轨道中握手的图案构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营科技企业家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创新科技项目与资本相结合,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建立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联系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之间及在地区间、国际间相互交流与合作,组织资金与项目的对接活动。

  (四)建立和培育为会员服务的机构和事业。

  (五)通过网站、会刊、论坛和出版物等为宣传协会成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申请加入本会的集体和个人,经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加入本会的民营科技企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工作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本会聘请热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海内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七)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负责人,代表该会员单位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本会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习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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